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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 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聞發布會
發表日期:2022年1月18日  人氣:3137  作者:weifang

最高法院 | 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舉行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聞發布會


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體新聞發布廳舉行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韓玉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綜合室主任邵長茂出席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一批涉執信訪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全國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堅持“當下治”與“長久立”并重,一手抓頑瘴痼疾整治,一手抓建章立制,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執行信訪案件“接訪即辦”工作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十個必須”》等規范性文件。12月21日發布會上再次介紹了兩個重要的建章立制成果,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另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重大決策部署,攻堅克難,銳意進取,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階段性目標,執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發生歷史性變化,實現跨越式發展,基本形成中國特色執行制度、機制和模式,為“切實解決執行難”打下堅實基礎。“基本解決執行難”階段性目標實現以來,人民法院堅持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強化責任擔當,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和重整行裝再出發的毅力,全力以赴抓辦案,持之以恒抓管理,2019年至2021年11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3321.4萬件,執結2963.2萬件,執行到位金額5.39萬億元,執行工作實現了良性循環,有了新發展。

  與此同時,一些長期困擾執行工作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仍未根本解決,執行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區仍然存在,甚至還比較突出。從全國第一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情況看,執行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占比較高,執行領域仍是廉政風險高發地。客觀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執行監管不到位,執行權制約機制不完善。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的重大制度安排,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執行條線指導、政策供給作用,深入分析,認真研判,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方位加強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把執行權關進“制度鐵籠”和“數據鐵籠”,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壩,確保高效公正規范善意文明執行,堅定不移向著“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邁進。

  《意見》分為6個部分,共43條。圍繞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深化審執分離改革、強化執行流程關鍵節點管理、加強層級指揮協調管理、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加強執行隊伍建設等六個方面,全方位、系統性完善執行權監督制約長效機制。《意見》堅持問題導向,以有效解決“執行不廉”“作風不正”“拖延執行、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頑瘴痼疾為著力點,全面系統設計制約監督執行權的制度機制,努力打造執行權運行的“制度鐵籠”和“數據鐵籠”。

  一是強調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正確政治方向。《意見》第一部分旗幟鮮明、開宗明義地提出,要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黨的絕對領導,突出政治教育,強化警示教育,壓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引導廣大執行干警提高政治能力,夯實政治根基,踐行政治忠誠,筑牢思想防線,營造廉潔生態,做到自我監督、自我制約、自我警醒,防止“執行不廉”“作風不正”。

  二是強調深化審執分離改革。《意見》第二部分明確提出要深化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有效發揮審判、破產、國家賠償程序對執行權的制約作用,避免以執代審、違法個別清償,以及不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侵害當事人權益;深化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的分離,加強執行裁決權對執行實施權的監督制約;健全事務集約、繁簡分流的執行權運行機制,實現由辦案人員一人包案到底到分段、集約辦理的轉變,加強對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的監管,有效解決權力尋租頑疾。

  三是強調執行流程關鍵節點管理。《意見》第三部分明確提出實現人民法院文書、電子卷宗自動生成,關鍵節點自動提醒等智能化功能,實現四級法院對執行程序關鍵節點可視化監管。明確要求財產處置參考價一律通過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確定,徹底消除人為操縱評估的權力空間。同時,探索建立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產機制,賦予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間內自行處置財產的權利,減少其對評估價格、財產處置行為的異議,提升執行工作效率和滿意度。《意見》對執行案款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全面推行“一案一賬號”管理模式,在相關法律文書中一旦明確接受執行案款賬戶的,執行人員不得要求被執行人將案款打入指定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同時配套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執行案款收發的通知》,對案款收發節點、程序等予以規范,從源頭上徹底解決款項混同、邊清邊積頑疾。

  四是強調執行工作的層級管理。《意見》第四部分強調抓好層級指揮協調管理,強化以信息化為支撐的“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管理模式,壓實各層級監管責任,形成各層級法院對關鍵流程節點齊抓共管的工作能力,構建“層級分明、責任清晰、齊抓共管”的執行監督管理體系。

  五是強調主動接受外部監督。《意見》第五部分突出外部監督,強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監督、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檢察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等,使各項監督制度協調聯動,形成合力。

  六是強調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意見》第六部分對執行隊伍建設提出具體要求,要求根據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進一步優化執行資源配置,強化執行工作力量配備,及時配齊執行局長,加強執行隊伍黨風廉政建設,從嚴管理執行隊伍,加強專業培訓,引導干警樹牢公正、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利用股權進行投資越來越受到青睞,股權已經成為人們一項重要財產權利,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股權的情況也比較多。但在執行實踐中,由于有關執行股權的法律規定非常少,加上執行股權與公司法等實體法律規定交織在一起,與執行其他財產相比,執行股權是個難點:一是凍結規則不明確。凍結股權應該向股權所在公司還是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凍結手續,還是向兩個單位都要送達凍結手續,由于凍結規則不明確,實踐中做法不一,尤其在不同法院向不同協助單位送達凍結手續時,如何確定凍結先后順序,存在很大爭議。二是評估難。由于公司和被執行股東拒不配合,或者股權所在公司本身缺乏評估所需的有關材料,導致實踐中大量被凍結股權因未能評估而無法進行處置,造成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三是反規避執行難。股權被凍結后,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會與其他股東惡意串通或者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惡意貶損被凍結股權價值。比如,在金錢債權執行案件中,將公司名下僅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低價轉讓,使公司成為空殼,股權價值大幅貶損。在交付股權案件中,公司惡意進行增資,大幅降低交付股權的比例,使債權人受讓股權后喪失控股地位等。對于這些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則下,人民法院尚無有效反制措施。

  為統一執行股權的法律適用,解決實踐中的相關爭議,依法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有19條,重點對四個方面的問題予以規范。

  (一)明確了股權凍結的規則。為有效解決因股權凍結規則產生的爭議,《規定》第六條明確:凍結股權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公司登記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二)規定了解決股權評估難的應對措施。為有效解決股權評估難問題,《規定》明確:一是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等部門調取相關材料,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公司提供。同時,為解決實踐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東控制相關材料拒不提供的問題,明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他們提供。相關主體拒不提供的,不僅可以強制提取,而且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二是為確保評估機構準確評估公司價值并依此確定被執行人股權價值,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三是在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起拍價要適當高于執行費用。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對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形成有力震懾,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評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夠有力推動股權處置工作,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避免股權長期凍結不處置造成的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

  (三)規定了防范股權價值被惡意貶損的應對措施。《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凍結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公司在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對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報告;未報告即實施這些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處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不法行為的功能。同時,在第三款規定,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過這些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規避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這種“事先報告”和“事后救濟”的規則設計,既可以滿足公司的正常經營需求,也為人民法院制裁不法行為和申請執行人尋求救濟預留了規則空間。

  (四)明確了交付股權類案件執行的相關規則。一是對于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后公司增減資導致被執行人實際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問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如果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交付股權的出資額,要按照該出資額交付股權;如果僅明確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權,則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出資額所對應的比例交付股權,以確保嚴格按照執行依據的本意交付相應數量的股權。二是為解決股東資格確認判決中因無給付內容而無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變更登記的問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未提出變更股權登記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其釋明,以便在其主張成立時人民法院在判決中予以確定。同時,在第二款還明確,生效法律文書已經確認股權屬于當事人所有的,當事人可以持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向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盡可能降低當事人的負擔。

  本次發布會同時發布了10件涉執信訪典型案例。這10件案例多為涉民生及執行存在難度的案件,執行法院多措并舉,使案件得到了實質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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