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號文”為拍賣業更好參與國有金融資產交易提供新機遇
國有金融資本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為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高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透明度,規范相關資產交易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益,財政部于2021 年11 月29 日印發了《關于規范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21〕102 號)(以下簡稱“102號文”)。整體來看,“102 號文”簡化了國有金融資產的交易流程,降低了資產交易的制度成本,有助于更好實現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的目標。同時,“102 號文”關于“公開拍賣”“網絡拍賣”的相關規定,也為拍賣行業更好參與國有金融資產交易提供了機遇。
102 號文的出臺背景
《關于規范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21〕102號)是財政部于2021 年11 月29 日印發的涉及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工作的最新政策。綜合各方信息,政策出臺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點。
是財政部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職責的需要。2018 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2019 年11 月7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 號),做出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其中明確要求財政部門負責建立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制度。
是實現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的需要。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國有資產轉讓既是實現國有金融資本價值的重要環節,也是容易出現國有金融資本流失的環節。其重要原因就在于部分資產轉讓工作存在不規范、不透明的問題,因此需要對相關政策進行補充完善。
是遵循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需要。2015 年國務院提出“放管服”改革,2020 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再次強調“放管服”改革要縱深推進。這要求財政部門在管理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工作時,也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是順應行業發展實踐的需要。近年來隨著網絡經濟的發展,線上交易成為國有資產轉讓的重要方式,網絡司法拍賣便是其中代表。線上交易的快速發展即為更好實現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提供了機遇,也對政府監管方式產生了挑戰,需要監管部門對已有制度進行更新完善。
新變化 簡化國有金融資產轉讓流程
從根本上看,“102 號文”是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 號)(以下簡稱“54 號令”)等相關文件的補充規定。相較于“54號令”,“102 號文”主要有以下幾點新變化。
對國有金融資產的類型進行細分,權責更加明晰。
在“54 號令”中,國有金融資產被簡單的區分為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兩大類。而“102 號文”將國有金融機構資產區分為5 大類,并詳細規定了各自資產適用的政策文件,權責更加明晰。其中前兩類資產仍參照執行“54 號令”中相關規定執行,后三類資產適用“102 文”的相關規定。
順應“放管服”改革要求,下放資產轉讓審批權限。
相較于“54 號令”關于資產轉讓審批權限的詳細規定,“102 號文”遵循了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將資產轉讓的部分審批權限下放給國有金融機構。根據“102 號文”規定,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原則上采用“備案制”;涉及重大資產轉讓的事項,應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其他涉及國有企業控股權轉移的事項需報財政部門審批。
拓展資產轉讓方式,增加補充規定,網絡拍賣被列其中。
根據“54 號令”規定,國有金融企業資產轉讓方式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等進場交易為主要方式,具體可采用直接協議轉讓、拍賣、招投標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公開競價方式。相比之下,“102 號文”放松了“進場交易”的要求,允許采用進場交易、公開拍賣、網絡拍賣、競爭性談判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拓展了資產轉讓方式。特別是將“網絡拍賣”這種新增的資產轉讓方式單列出來,適應了行業實踐發展的需要。
其中,對于“網絡拍賣”這種新興形式,“102 號文”并未做出更詳細的規定,但結合其他相關政策文件,當國有金融機構采用“網絡拍賣”的方式進行資產轉讓時,還應參照《拍賣法》、《網絡拍賣規程》國家標準(GBT 32674-20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 號)等文件規定。
針對5 種資產轉讓方式,“102 號文”對交易流程也做出了分類規范。其中對于“一人競價”的情況,“54 號令”規定“可直接使用場內協議轉讓方式”;但“102 號文”對此做出了明確限制,即“需按照公告程序補登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后,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參加競價才能成交”。
此外,“102 號文”還收窄了直接協議轉讓的使用范圍。首先對“54 號令”的規定進行了細分,將原有的3 種情形細分為5 種(見表2)。其次,補充了限制性規定,即“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序,國有金融機構不得采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產。
放松資產價格評估要求,降低資產轉讓制度成本。
根據“54 號令”,幾乎所有的國有金融機構資產在轉讓前均需進行資產價格評估。而“102 號文”則放松了對資產價格評估的要求,規定對于有明確市場公允價值的資產交易等5 種情況,在經國有金融機構或第三方中介機構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依規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不評估。“102 號文”對于資產價格評估程序的簡化,能夠有效降低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的成本,有助于更好的通過市場交易機制實現國有金融資產的保值增值。
拓展交易機構類別,增加信息公開渠道。
關于資產交易機構的類別,“102 號文”主要對進場交易機構進行了規范。結合財政部的其他政策文件,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應當在省級財政部門確認的承辦地方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而中央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應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此外,關于公開拍賣和網絡拍賣機構的選擇,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選擇合法合規的機構即可。例如網絡拍賣機構可以選擇最高法公布的7 家網絡司法拍賣平臺。
對于信息公開,“102”僅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根據“54 號令”及其他相關政策,可以推斷出在“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具有資質的公開拍賣機構的官網”、“具有資質的網絡拍賣機構的官網”等渠道公開信息是合法合規的。
此外,“102 號文”將轉讓低價在100-1000 萬元(含)之間的資產轉讓項目的信息公告期最低期限降低為10 天,減少了轉讓標的價值較低資產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資產轉讓工作的開展。
整體來看,“102 號文”簡化了國有金融政策的交易流程,降低了資產交易的制度成本,有助于更好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國有金融資本的保值增值。而且,“102 號文”對“公開拍賣”轉讓方式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增加了“網絡拍賣”這種新興的轉讓方式,為拍賣行業更好參與國有金融資產交易提供了機遇。
隨著我國國資國企改革向著“管資本”導向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國有金融機構資產通過資產轉讓轉化為國有資本。因此,拍賣行業主體需要充分把握“管資本”改革機遇,加快推進網絡拍賣業務的發展,通過搭建更為知名的拍賣平臺,不斷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開發更具吸引力的業務模式等,吸引更多國有金融機構選擇公開拍賣進行資產轉讓,積極拓展行業發展空間。
(作者:范亞辰,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國資管理與資本運營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