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最高法院5日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
其中規定,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
該司法解釋從5月5日起施行。
生活必需房屋豁免執行
據最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介紹,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
但并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保障居住權而非所有權
“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同時,這種居住權應是被執行人及所扶養的家屬生存所必需的,否則就不屬于必要的保障。”張根大說,“這個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謂‘救急不救窮’,不能將本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部轉嫁給申請執行人。此外,被執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對他生存權的保障來逃避執行!
案例
有被執行人突擊賣房轉移
按照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
“我們通過充分調研發現,很多案件中,被執行人本來有幾套房子,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一做出來,被執行人意識到自己馬上要輸官司了,就趕快賣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轉讓、轉移,有的轉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人民法院執行的時候,被執行人稱自己只有一套房子,不能執行!狈断蜿栒f。
范向陽表示,該規定在對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的執行的,在進行充分利益權衡的基礎上作出了一定變通的規定。如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等情形,法院可以執行。新京報記者邢世偉
司法拍賣惡意串通當撤銷
昨日,最高法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提出,司法拍賣違法時可以撤銷。
最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介紹,根據該規定,認定司法拍賣違法共包括5種情形:一是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二是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三是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四是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五是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最高法院執行局復議監督室主任范向陽舉例解釋,司法拍賣目的是通過司法拍賣實現執行標的物的價值的最大化,從而既滿足債權人對債權的受償的要求,又能把債務人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所以司法拍賣需要經過充分競價。第一種情形惡意串通實際上是內部人交易,是關聯交易,這就違反了司法拍賣的競價充分的原則。
比如有的拍賣,職業競買人之間事先約定好一定的價格,不允許其他人進行競價。還有的情況比如夫妻之間、父子之間以約定的固定價格進行競買。這些情形都違反了司法拍賣競價充分的原則,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競買人的利益。
——轉自寧夏拍賣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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