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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資產轉讓】-【經紀會員】-資產轉讓委托合同—經紀會員
發表日期:2014年7月7日  人氣:4240  作者:admin

產權轉讓委托合同

(實物資產)

 

合同編號:MJYW___

 

 

 

 

 

 

 

 

 

 

 

 

 

本合同當事人: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0471—           傳真: 0471—                 

住所: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0471—     傳真: 0471—

住所:

鑒于:

甲方依法對                     等實物資產享有處分權;

乙方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或機構法人,為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心”)場內經紀會員,具備在中心場內受托代理產權經紀業務的資質和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心辦理        資產轉讓一事,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代理機構,在中心辦理          等實物資產轉讓事項,轉讓底價:           ,資產詳細情況如下或詳見資產清單。

第二條  委托權限

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機構,應按以下委托權限辦理相關事項:

2.1 按照《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交易規則(試行)》,代為填報、草擬、遞交資產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文件等;

2.2 尋找意向受讓方;

2.3 協助甲方確定資產交易競價方式;

2.4 協助甲方辦理資產交易價款、交易費用的領取及結算手續;

2.5 代為辦理資產轉讓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條  交易服務費及支付

3.1 甲乙雙方協商議定,辦理本次委托事項,甲方應支付以下交易服務費用:

交易代理費:按資產轉讓掛牌價的   %支付;

交易傭金及增值傭金:如協議成交,按資產成交價的  %支付;如競價成交,轉讓底價部分按  %支付,超過底價部分按10%支付。

上述各項費用通過中心統一結算。

3.2交易代理費、交易傭金及增值傭金由中心直接從受讓方支付的交易價款中扣除。

第四條  委托期限

4.1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止。因甲方無法按時提供辦理委托事務所需材料及其他客觀情勢的變化,致使乙方無法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期限雙方另行約定。

4.2 委托期限內,甲方不得另行委托他人辦理上述委托事項。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5.1 甲方有權及時了解委托事項進展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5.2 甲方應遵守國家、自治區相關的法律、法規和中心的交易規則、交易程序進行交易。

5.3 甲方應如實全面提供進行資產交易所需要的資料,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負責。同時在資產交割前,甲方應勤勉盡責,保證所轉讓資產的完整性,并指派專人配合乙方及意向受讓方實地查看所轉讓資產。

5.4 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及時支付交易服務費。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6.1 乙方應依據國家、自治區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心的交易規則、交易程序及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委托權限辦理甲方委托事項。

6.2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交易規則的咨詢服務。

6.3 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收取交易服務費。

6.4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其在辦理受托事項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披露或透露給與交易無關的第三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甲方如在中心掛牌公告期間或撤牌后180日內自行與任意受讓方進行場外交易的,除應按本合同約定金額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外,還須向乙方支付委托轉讓資產總價款5%的違約金。

7.2 甲方如在意向受讓方正式進行受讓登記并被確認受讓資格后要求解除委托或在確定最終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不與受讓方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除應按本合同約定金額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外,還須向乙方支付委托轉讓資產總價款5%的違約金。如受讓方向乙方或中心提出損失賠償,甲方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7.3甲方與受讓方進行資產交割時,如發現有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的,受讓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7.4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交易服務費,每逾期一天,應加付乙方應收交易服務費1%的違約金。

7.5甲方如提供了虛假資料、違反產權交易程序以及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7.6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按甲方的委托權限或《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交易規則(試行)》進行委托業務活動的,甲方有權解除委托,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7.7未經合同相對方同意,甲方或乙方將其在辦理受托事項過程中知悉的合同相對方的商業秘密披露或透露給與交易無關的第三方,造成合同相對方經濟損失的,損失方有權要求賠償。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8.1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8.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4委托期限內,乙方和中心已就委托事項開展相關工作的,甲方不得解除委托;若確因特殊原因,在委托期限內且沒有意向受讓方進行正式登記,甲方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須向乙方和中心支付因辦理委托事項而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推介、估價、盡職調查等各項費用。

第九條  管轄及爭議的解決

9.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9.2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采用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請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仲裁。

2)提請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10.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中心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                 (授權委托人):   

 

合同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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