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權信托合同協議書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
甲、乙雙方就 年 月 日共同簽訂的 號《股權信托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解除相關事宜,約定如下,以資遵守。
一、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日為 年 月 日。
二、甲方對乙方在合同解除日之前履行合同的全部行為和結果完全認可。
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基于合同的一切信托受托行為終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1、乙方不再擔任 名義股東。
2、乙方 年 月 日依據合同約定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自合同解除日起廢止,該授權委托書授予 的權利同時取消,并書面告知受托人。
3、自合同解除日起,除辦理解除乙方任 名義股東所需要進行的工商變更登記事項外,乙方不再以 股東身份出具任何材料及手續。
四、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甲方負責與 協調,完成解除乙方任名義股東所涉及的 工商變更登記事宜,并承擔相應的全部費用。
五、甲方應在 工商變更登記后3日內,將內 的加蓋工商登記機關公章的新股東名冊提交乙方。
六、如甲方未及時履行本協議書第四、第五條的義務,由此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七、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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