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權 信 托 合 同
合同編號:MJXT—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股權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委托的股權以及由該股權信托后形成的權益所對應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但因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指示造成損失的除外。
本合同的當事人為:
委 托 人(甲方):
聯系電話:
地 址:
受 托 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 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基礎上,就設立股權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股權信托業務,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受托人確認
1、委托人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受托人是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委托人同意在本合同簽署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股權信托至受托人名下。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擁有的 (集團)公司的股權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該標的的合法性未受到任何限制(所謂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股權被質押或凍結)。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在本合同項下信托有效期間,受托人為本合同信托目的下的唯一受托人。如果發生受托人終止情形(受托人負有及時通知的義務),委托人將另行選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無能力指定的,將按《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
4、委托人不存在任何通過設立信托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謀取非法收益的動機和行為。
5、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6、委托人承諾向受托人提供的一切資料真實、合法、完整、有效,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受益人、受益人指定及受益人變更
1、委托人指定委托人本身為本信托合同的唯一受益人,受益人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享受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也可用于清償到期債務。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受托人處辦理完成相關的信托受益權轉讓手續后,信托受益權轉讓方能生效。因辦理該事項所產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間,委托人同意不變更受益人。
第四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 (集團)公司的股權委托給受托人,用于設立本股權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該股權,按照信托原則,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股權管理的權利。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委托人合法擁有的 (集團)公司 的股權。
(2)基于上述股權在信托期間所產生的增值、溢價、其它非營業性收入,及其衍生的全部資產和權益。
(3)委托人因送股、配股、轉增、認購新股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而新增的股權。
(4)轉讓上述股權取得的全部收益。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財產。
3、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和親自管理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管理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4、未經委托人書面指定,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進行任何的處分,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予等。
第六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2、委托人的義務
(1)遵守本信托合同的各項規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2)按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
第七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依照本合同取得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持有,并相應的登記成為在工商局在冊的股東,受托人以其自身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財產。
(3)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取得報酬。
2、受托人的義務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信、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應對不同客戶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定期或在委托人要求時即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的管理及收益情況。
第八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依法轉讓和繼承。
3、受益人不能清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合同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4、受益人可行使本合同第六條第1款規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權利。
5、信托期限屆滿,受益人取得信托財產所有權。
第九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
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1)由委托人按照《股權事務代表規則》選舉出并由乙方授權的股權事務代表,根據《股權事務代表規則》的規定,出席股東大會,代委托人行使表決權。
(2)根據委托人同意的股權轉讓時間、價格區間等條件,按照丙方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受托管理的股份,轉讓款由受益人獲得。
(3)受托人應在收到受托股權的股息、紅利或其他受益款項后將該款項劃付至受益人的指定銀行賬戶。
第十條 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本股權信托是經委托人同意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股權管理,該股權上的風險和收益取決于 (集團)公司的經營業績和投資決策。因此,本信托下的股權管理風險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擔,受托人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任何風險。受托人對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收益也不作任何承諾,即不保證本股權信托的最低收益和信托財產不受損失。
第十一條 信托財產稅費及經營費用
1、信托財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繳納的稅金由委托人支付;
2、所有因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事務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過戶費、差旅費、公證費、登記費、手續費、參加股東會費用等一切費用均由委托方承擔。
3、前述兩項費用,受托人不予墊付。如因委托人未及時支付上述費用,由此產生的損失受托人概不負責。
第十二條 受托人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信托傭金標準
(1)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按照信托股本的 %支付信托傭金,計人民幣 整。
(2)自本合同簽訂的第二年起,于每年度的第一季度按照信托股本的 %支付信托傭金,計人民幣 整。
(3)信托傭金由丙方向受托人支付。
第十三條 信托收益的形式和管理方式
1、信托股權分配到的股息及紅利為信托收益。
2、受托人在收到股息及紅利后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支付給受益人。
3、經雙方同意,前款約定的股息及紅利由受托人委托丙方承接轉付給受益人。
第十四條 信托期限
1、本合同項下信托期限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除非三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信托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發生,本信托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本合同項下以受托人名義持有的股權按委托人指令全部轉讓的;
(6)受托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登記成為在工商局在冊的股東。
第十六條 信托事務報告
1、受托人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及收益情況書面告知本合同項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事務報告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2)信托財產重大變動說明;
(3)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托財產、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七條 信托期滿或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期滿或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在本信托合同生效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所持有的股權過戶至受托人名下,委托人應就由此造成的受托人的全部損失,向受托人負責賠償。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合同相關規定導致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本合同當事人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以不違反《信托法》、不損害受益人權利為原則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三方應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本合同當事人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九條 保密責任
本合同有效期間或合同終止后,本合同當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對方的商業機密及經營機密資料(但法定機構依法索取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本合同當事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信托合同自本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本合同當事人三方各執兩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股權事務代表規則;
2、委托人名單;
3、受益人名單。
(本頁為簽署頁)
委 托 人(甲方):
簽字:
受 托 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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