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融資委托協議
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東路7號誠信數碼大廈10層 郵編:010010 電話: 6930382 6930383 傳真:6963995
法定代表人:馬志春
鑒于:
1、甲方為生產、經營的需要,擬通過股權質押等擔保方式,融入資金人民幣 萬元(¥ )。
2、乙方是內蒙古自治區唯一一家經政府相關部門指定的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機構,擁有覆蓋廣泛的電子和平面媒體信息平臺,并與多家商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確立了良好的業務合作關系,有能力為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信息發布、向金融機構推介、股權質押登記等相關融資服務。
3、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為融資服務機構,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特訂立此協議:
一、本協議中股權質押貸款的概念
本協議股權質押貸款是指根據《擔保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作為出質人,將其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權作為質物提供擔保,通過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方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該股份、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股份、股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協議所指的貸款的擔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權出質。
二、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在其信息平臺上為甲方專門發布融資信息。
2、甲方委托乙方,根據甲方的貸款需求情況,向乙方合作的金融機構進行推薦,促成甲方的融資。
三、委托期限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融資金額到達甲方賬戶之日止。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出質的股權應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企業的股份、股權,甲方負責將擬出質股權的公司的全部股權在乙方辦理股權登記托管手續。
2、甲方應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乙方業務規則的規定,及時向乙方提交所需的相關文件、材料,并確保所提交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3、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就此業務開展的盡職調查,提供相關的便利條件。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乙方的業務規則辦理該項業務。
2、乙方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利用自身的信息平臺、業務渠道等資源,廣泛發布甲方的貸款信息,征集貸款人或擔保人,并協助甲方與銀行、擔保公司、工商登記機關等機構聯系,辦理股權質押融資的相關手續。
3、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謹慎保管,并嚴格保密。
五、委托服務費的標準及支付
委托服務費按甲方貸款金額的1%計收,在甲方與貸款方簽訂《借款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六、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本協議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予以調整、補充、修改。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另行以附件或補充協議等形式約定。
七、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的效力、履行和解釋等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平等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事項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代理人): 法人代表(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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