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拍君導讀】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修訂。新的修正案有哪些變化?對行業和市場帶來哪些影響?我們應該如何解讀?
本次《拍賣法》的修改涉及四項內容:
第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準。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
第二,將第十二條中的“設立拍賣企業”修改為“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第三,將第六十條中的“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修改為“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
第四,刪去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拍賣法》作上述修改的目的是改變其中關于拍賣公司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規定為后置許可,對于拍賣程序并無實質影響。但是,這一修改客觀上產生了一些積極的效果:
一是,將設立拍賣企業的前置行政審批程序改為企業設立后從事拍賣業務的行政許可,從而簡化了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資質的程序,進一步降低了經營拍賣業務的準入門檻。
二是,對字號中未標注“拍賣”字樣的企業申請從事拍賣業務許可做出了放寬性的規定,為拍賣行業和拍賣業務的擴展創造了條件。
三是,對非拍賣企業未經許可即從事拍賣業務的行為,明確界定為違法經營,并進一步明確了處罰機構和處罰措施。利于有效遏制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非法經營活動的蔓延,為治理當前拍賣市場混亂的秩序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據。
——轉自中拍協微信公眾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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