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2年6月,司法拍賣引入淘寶網拍。網拍實際狀況如何?2015年5月22日,人民法院網刊登《內蒙古鄂爾多斯中院關于開展網絡司法拍賣情況的調研報告》,文中提到的網絡司法拍賣參與競買人數少、流拍率高、溢價率低、買受人權利保護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值得社會的廣泛關注。
一、內蒙古自治區網絡司法拍賣的現狀
目前,內蒙古自治區共有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5家中級法院,以及包頭市轄區10家基層法院和鄂爾多斯市轄區8家基層法院在淘寶網上開設了專門的司法拍賣頁面。截至2015年4月15日,以上法院共上線資產621件,占淘寶網全部司法拍賣案件總數的0.6%(見圖一)。
內蒙古地區在淘寶網上線拍賣的案件總數為621件,其中,房產類資產共483件,機動車資產83件,兩項總計566件,占全部上線資產的91.14%。課題組對淘寶網司法拍賣專欄項下的全國法院上線資產類型進行了數據統計,截至2015年4月11日,全國法院上線資產總計101233件,其中房地產和車輛總計88072件,占全部上線資產的86.59%。內蒙古自治區上線資產類型分布與全國法院淘寶網司法拍賣上線資產的資產類型分布基本相同(見圖二)。
二、內蒙古自治區網絡司法拍賣存在的問題
1.網絡司法拍賣總體數量少、比重低
網絡司法拍賣在內蒙古自治區仍然處于探索階段,目前尚有8家中級法院及88家基層法院沒有開展網絡司法拍賣,一些在淘寶網上開設網店的法院還無資產上線。如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拍賣案件均采取對外委托的模式,但現在已經在淘寶網開設了網店,下一步將采取網絡拍賣為主的原則開展司法拍賣活動。已經開展網絡司法拍賣的法院,網絡司法拍賣的數量占全部司法拍賣數量的比重也偏低。
2.網絡司法拍賣資產類型單一
內蒙古地區網絡司法拍賣的資產大多為車輛、房地產,其他資產類型相對較少,僅占全部資產類型的8%。如以鄂爾多斯地區為例,涉及群體性糾紛及民生問題的一些在建工程、采礦權、企業經營權等尚無網絡司法拍賣實踐。對于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的司法拍賣更是尚未展開討論。因此,如何利用網絡司法拍賣形式最大限度地實現資產變現,成為執行工作面臨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3.參與競價人數少、流拍率高、溢價率低
內蒙古地區的網絡司法拍賣活動并未體現出溢價率高、成交率高的特點。以巴彥淖爾中院上線的172件資產為例。172件資產中有8件尚未開始拍賣,其余164件資產拍賣已結束。在這已經結束拍賣的164件資產中,僅成交9件,成交率為5.49%。成交的9件資產中,出價1次即成交的有3件,出價2次成交的有2件,出價3次成交的1件,其余3件分別出價15次、61次和87次成交。成交的7件資產中,起拍價總額842.0052萬元,成交總額896.8052萬元,溢價率僅為6.51%。
4.買受人權利保護機制不完善
網絡司法拍賣的優勢在于可以吸引全國乃至全世界的買家參與競買,但同時網絡司法拍賣也存在著相應的法律風險。首先,很多競買人在參與競買之前很難到實地考察拍賣物是否存在質量及權屬瑕疵。如鄂爾多斯中院在一次對車輛的網絡司法拍賣中,買受人雖成功購買了內蒙古牌照的某車輛,但是該車輛在其他省市卻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致使買受人實際無法充分利用該拍賣車輛,從而與人民法院之間產生糾紛。其次,在網絡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僅作為民事執行主體,并非出賣方,網站也僅是平臺提供者,也非出賣主體,參與網絡拍賣的出賣人主體缺位,一旦發生糾紛,買受人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5.拍賣流程及拍賣物公示程序不規范
現有網絡司法拍賣尚無完善統一的操作流程。實踐中,各地法院雖然制定了本單位的網絡拍賣實施細則,但這些細則大多僅對法院如何組織網絡拍賣進行了規定,沒有對網絡拍賣各方權利、義務、責任作出規定。淘寶網雖然制定了拍賣公告及《司法拍賣競拍服務協議》,但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均需進一步探討。各地法院對應如何開展拍賣物公示程序做法也不統一,個別法院仍然存在拍賣前沒有組織競買人了解、查看拍賣物權屬及瑕疵等情況。拍賣物公示程序的缺失和不完善,是當前網絡司法拍賣競買人參與少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網絡司法拍賣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應從全局出發,用發展的眼光考察網絡司法拍賣的利弊,并通過完善相關制度來發揮網絡司法拍賣的優勢。
1.正確認識司法網絡拍賣的發展趨勢
盡管有學者指出,司法拍賣應堅持委托拍賣為主的制度,并進行司法拍賣的市場化改革,但因傳統司法拍賣所具有的低效率、易滋生腐敗等問題嚴重影響著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進展和公信力的提升,傳統司法委托拍賣已經頗受詬病。正如有學者所說,網絡司法拍賣是當前網絡經濟時代社會發展的必然需要,利用互聯網平臺開展司法拍賣已經是人民法院的當務之急。同時,網絡司法拍賣又是人民法院進行廉政建設的需要。到目前為止,尚沒有因網絡司法拍賣而發生違紀違法事件。因此,必須正確認識網絡司法拍賣的重要性和發展趨勢,積極踐行并完善網絡司法拍賣的各項制度。
2.確立網絡拍賣為主、委托拍賣為輔的基本原則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加大司法拍賣方式改革力度,重點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模式。在網絡司法拍賣先行先試的福建省、江蘇省也已明確了以人民法院自行進行網絡拍賣為主、委托拍賣為輔的司法拍賣基本原則。可以說,“網絡拍賣為主,委托拍賣為輔”這一做法體現了司法改革的方向。網絡司法拍賣的地位界定不清晰是部分地區司法網絡買賣工作開展進度較慢,工作成效不大的重要原因。
首先,從最高人民法院層面上來講,有必要在充分調研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制定相關規定或實施細則明確網絡司法拍賣的主體地位。
其次,各高級法院也需要及時梳理以往規定,順應網絡司法拍賣的發展趨勢。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制定的《對外委托司法拍賣工作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凡需要進行司法拍賣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輔助部門統一對外委托拍賣。”此規定一定程度上妨礙了網絡司法拍賣在內蒙古的充分開展。為此,要讓網絡司法拍賣充分發展,必須明確網絡拍賣與委托拍賣的地位,給予其充分的發展空間。
3.加大宣傳力度,激發網絡司法拍賣的活力
當前內蒙古自治區網絡司法拍賣出現的競價人數少、流拍率高、溢價率低等問題,與社會各界對網絡司法拍賣活動的知悉率低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加大對網絡司法拍賣的宣傳力度。
第一,必須充分利用好現有平臺進行宣傳。最高人民法院發起建立的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是國內建立較早、較為完善的網絡拍賣平臺,應該將對淘寶網的運用與對訴訟資產網的運用銜接起來,做到兩個平臺同時宣傳、同步公告。此外,要廣泛運用社會媒介傳播手段,讓法律人及當事人之外的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網絡司法拍賣的優勢及流程。
第二,廣泛利用新媒體手段進行宣傳。充分利用司法公開三大信息平臺建設的契機,通過手機APP、微信、微博等手段,充分告知社會大眾網絡司法拍賣的相關情況,提高網絡司法拍賣的社會影響力。例如,鄂爾多斯中院執行二局已經引入微信方式對網絡司法拍賣進行宣傳,為利用新媒體手段宣傳網絡司法拍賣進行了有益探索。
4.探索建立網絡司法拍賣與金融貸款銜接制度
鑒于網絡司法拍賣資產交易金額大、買受人一次性支付困難等情況,建議探索建立網絡司法拍賣與金融貸款的銜接制度,幫助競買人籌措資金,降低司法拍賣門檻。2014年7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簽訂了《司法網上拍賣房產個人貸款協作協議》,確立了競買人參與網絡司法拍賣的貸款制度。江蘇高院的做法為網絡司法拍賣與金融貸款的銜接確立了典范。課題組認為,金融機構的范圍不僅包括傳統商業銀行,還可以擴展至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以貸款的資產類型不僅包括房產,還應包括汽車、土地、采礦權等大額資產。
5.完善買受人及案外人保護機制
關于司法拍賣的性質,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存在爭議,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公法說、私法說。私法說認為司法拍賣屬于買賣合同的一種,買受人基于拍賣繼受取得拍賣物所有權。若拍賣物所有權非被執行人所有,此種情況下拍賣并不必然取得所有權,第三人可依撤銷之訴或異議之訴取回拍賣物。同時買受人可以私法上的買賣合同規則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公法說則認為司法拍賣系執行機關基于國家公權力履行其強制執行權,此時買受人系原始取得拍賣物,第三人無通過行使撤銷之訴或異議之訴要求買受人返還拍賣物之余地。買受人也無瑕疵擔保請求權。公法說與私法說的最大區別在于私法說側重于保護第三人利益,而公法說則側重于維護交易安全及保護買受人利益。課題組認為,應該確立司法拍賣的公法屬性,以保障交易安全。同時,也應建立因執行部門未盡審查或告知義務,退還保證金及拍賣價款制度。
——轉自中拍協微信公眾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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