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恢復 項目交易的公告
鑒于 項目中,導致交易活動不能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已消除,根據《產權交易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等相關規定,我中心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恢復該項目的產權交易。
(以下適用于信息發布期間中止的項目)
恢復交易后的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且在我中心網站上的累積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即本項目的信息發布期限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