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交易決定通知書
(雙方經紀會員或第三方申請人):
鑒于 項目中,導致交易活動不能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已消除,根據《產權交易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等相關規定,我中心決定自本決定作出之日起恢復該項目的產權交易。
(以下適用于信息發布期間中止的項目)
恢復交易后的繼續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且在我中心網站上的累積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即本項目的信息發布期限為:自本決定作出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抄送(可選擇): 轉讓方 意向受讓方 經紀會員 第三方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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