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二:
股權回購材料交割業務指引
需要交割的材料包括:
1、回購股東名冊原件;
要求按照統一格式編制,并由編制單位蓋章,經辦人簽字。
2、股權出讓申請表原件;
要求填寫完整,股東本人簽字。
如代辦人簽字的,應附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如繼承人簽字的,應附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經公證的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書。
如離婚分割申請人簽字的,應經公證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離婚證書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3、股權登記托管卡原件:缺少此項的應附《掛失申請書》和指定報紙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
4、股東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回購資料交割時間:
網點于每月5日前交由中心保管;股東單位于回購期結束時一次性移交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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