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一:
回購網點辦理股權回購業務指引
網點辦理回購業務主要包括股東身份核實、材料審核和回購款項發放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初審:
(1)核實股東身份:
要求:股東本人與所持身份證件相符;身份證件內容與股權登記托管卡、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身份內容相符。
如代辦人、繼承人、離婚分割申請人辦理的,還要求:來人與所持身份證件相符;來人身份證件內容與要求提供的各項證明文件記載內容相符。
(2)審核權證材料:
要求:股權登記托管卡記載與股東名冊記載相符。股權登記托管卡丟失的,要求掛失申請書、報紙遺失作廢聲明記載內容與股東名冊記載相符。
(3)指導股東填寫《股權出讓申請表》:
要求:審核填寫內容與提交材料相符,“股東簽名”、“收款人”簽名必須簽署本人姓名。
(4)完成上述審核事項無誤,在《股權出讓申請表》“初審”處簽名章,將材料移交復核。
2、復核:
按照上述要求復核無誤,在股權登記托管卡蓋“﹡年﹡月﹡日公司回購” 章,在《股權出讓申請表》“復核”處簽名章,留存《股權出讓申請表》第一聯、股權登記托管卡、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材料。
3、付款:憑據股東持有的經初審、復核簽章的《股權出讓申請表》第二聯,向股東支付款項,同時要求股東在《股權出讓申請表》“收款人”處簽收,留存《股權出讓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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