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
(轉讓方):
貴方委托 (經紀會員)在我中心公開掛牌轉讓的
項目(項目編號: ),公告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截止掛牌公告期滿,共有 (意
向受讓方) 家進行了意向受讓登記并提交了相關材料。
根據《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登記受讓意見操作細則》的相關規定,我中心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了審核,并提出如下意見:
(以下二選一)
1、我中心認為 (意向受讓方)符合受讓資格條件,請貴方在收到本函后對意向受讓方資格予以書面回復確認,如有異議,請于收到本函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我中心提出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予以回復的,視為貴方對前述意向受讓方資格確認意見無異議。
2、我中心根據《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登記受讓意向操作細則》第十條第
項,認為 (意向受讓方)不符合受讓資格條件,不予確認受讓資格,請貴方在收到本函后對意向受讓方資格予以書面回復確認,如有異議,請于收到本函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我中心提出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予以回復的,視為貴方對前述意向受讓方資格確認意見無異議。
此函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注:該意見函一式三份,交易中心、轉讓方、經紀會員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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