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資產交易合同
(機器設備類)
本合同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 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 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交易規則(試行)》和國家、內蒙古自治區有關規定,交易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交易雙方已對本合同內容有充分的認識,并愿意忠實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第一條 轉讓標的機器設備基本情況
本次轉讓標的為甲方擁有處置權的機器設備。
機器設備名稱型號 |
購置日期(年-月) |
數量 |
評估價(元) |
掛牌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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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轉讓標的已經 評估,并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 ,評估基準日 年 月 日),本次轉讓標的評估結果已經 備案(核準)(參見附件一)。
本次 轉讓已經甲方內部決策并報 批準<參見附件《 》( 號)>。
第二條 轉讓方式
本次機器設備在公告后有 個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根據《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交易規則(試行)》以及掛牌公示結果,確定采取 方式進行轉讓。
第三條 轉讓價格及結算事宜
1、本次標的轉讓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 元)。
2、本次交易價款通過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統一結算。
3、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應一次性支付轉讓標的全部價款,乙方辦理受讓意向登記時已交納的受讓保證金人民 (¥ 元)直接抵作交易價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 轉讓標的交接
1、乙方付清交易價款,同時向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支付產權交易服務費后,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向交易雙方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
2、在本合同簽訂且乙方付清全部交易價款后 日內,甲、乙雙方應持本合同、《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標的交接手續。
3、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交易價款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指定賬戶轉付交易價款。或標的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五個工作日內,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按照甲方指定賬戶轉付交易價款。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標的交接手續。
2、甲方保證所轉讓標的權屬清晰,未就該標的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措施。
3、甲方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4、甲方在標的移交之前,負有保全責任,如有缺失、損毀等情況,甲方需進行等價補償。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與甲方辦理標的交接手續。
2、鑒于乙方在受讓意向登記前已充分了解了標的的實際情況及存在的瑕疵,并對該情況予以確認,因此,因標的瑕疵產生的相關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交易價款。
4、乙方承擔標的搬遷的相關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違約方除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外,須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乙方移交標的及相關法定證明、憑證,每逾期一日甲方須向乙方支付交易價款5‰的違約金。
3、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與甲方辦理標的移交手續,每逾期一日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交易價款5‰的違約金。
4、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交易價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交易價款1‰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2、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當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由于一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本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九條 補充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簽字蓋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交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交易雙方約定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執一份,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一份。
附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 (授權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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