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資產交易合同
(車輛類)
本合同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 電話:
住 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電話: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交易規則(試行)》和國家、內蒙古自治區有關規定,交易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交易雙方已對本合同內容有充分的認識,并愿意忠實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第一條 轉讓標的車輛基本情況
本次轉讓標的為甲方擁有處置權的 臺機動車。
車牌號 |
車輛名稱型號 |
購置日期(年-月) |
年檢至 (年-月) |
評估價(元) |
掛牌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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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轉讓標的已經 評估,并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 ,評估基準日 年 月 日),本次轉讓標的評估結果已經 備案(核準)(參見附件一)。
本次 轉讓已經甲方內部決策并報 批準<參見附件《 》( 號)>。
第二條 轉讓方式
本次標的轉讓在掛牌后有 個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根據《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交易規則(試行)》以及掛牌公示結果,確定采取 方式進行轉讓。
第三條 轉讓價格及結算事宜
1、本次標的轉讓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 元)。
2、本次交易價款通過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統一結算。
3、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應一次性支付轉讓標的全部價款,乙方辦理受讓意向登記時已交納的受讓保證金人民幣 (¥ 元)直接抵作交易價款的一部分。(乙方辦理受讓意向登記時已交納的受讓保證金人民幣 (¥ 元)直接抵作過戶保證金的一部分。)
第四條 轉讓車輛過戶、變更
1、乙方付清交易價款,同時向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支付產權交易服務費后,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向交易雙方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
2、在本合同簽訂且乙方付清全部交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應持本合同、《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標的交接手續。同時甲方向乙方提供標的過戶、變更所需的相關材料。
3、乙方自行辦理車輛過戶或報廢手續,過戶手續辦理時間為20日,報廢手續辦理時間為30日。手續辦理完畢后,乙方憑車輛過戶或報廢手續去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辦理過戶保證金退還手續。
4、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交易價款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指定賬戶轉付交易價款;標的過戶或報廢手續辦理完畢五個工作日內,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按照甲方指定賬戶轉付交易價款。
6、因甲方提供的相關法定證明、憑證存在瑕疵確實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乙方憑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有權退回車輛,并要求甲方退還交易價款。
第五條 稅、費負擔
1、產權交易服務費的負擔:本次資產轉讓,甲、乙雙方應分別按照與其代理機構簽訂的《實物資產委托合同》約定支付交易服務費。
2、本次資產轉讓涉及的其他稅費,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或按照公告約定,由 方承擔。)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或報廢手續。
2、甲方保證所轉讓車輛權屬清晰,未就該車輛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措施。
3、甲方確保所提供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4、甲方負責繳清車輛成交前所欠稅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車輛交易價款。
2、鑒于乙方在受讓意向登記前已充分了解了車輛的實際情況及存在的瑕疵,并對該情況予以確認,因此,因車輛瑕疵產生的相關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按照相關規定負責承擔車輛過戶的相關稅、費!
4、乙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車輛過戶或報廢手續,如未能按期提供,乙方交納的過戶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違約方除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外,須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甲方保證如因車輛在本次轉讓前存在債務糾紛、偷盜、肇事、偽造手續等情形,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乙方移交車輛及相關法定證明、憑證,每逾期一日甲方須向乙方支付交易價款5‰的違約金。
4、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交易價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交易價款5‰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2、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當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由于一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本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條 補充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簽字蓋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交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交易雙方約定采取以下第 1 種方式解決:
1、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執一份,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一份。
附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 (授權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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